不好说。规定是: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培养考察期不足一年的,调入单位党组织要继续对其进行培养考察;一年以上的,一般不宜确定为
发展对象。但也有些地方对原单位的培养考察不予承认,要求重新递交申请书,这也没错。
建议:有用没用,还是参加吧,或许有用。
追问一年以上的,一般不宜确定为发展对象。
这句话怎么理解?一年以上的就要重新递交申请书?
追答1、新单位党组织并没对你进行过培养考察,故规定是“不宜确定为发展对象”。
2、重新递交申请书指:有的党组织对你的入党积极分子身份,无论你已在原单位党组织培养考察多长时间,均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