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如题所述

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涉。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攻击,即遭到外国的侵略时,为了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存而对侵略者的武力还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但要符合《联合宪章》的规定。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施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国家的管辖有两种基本形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是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也称国籍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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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2-24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1、基本权利的概念:

(1)、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固有的活当然享有的权利。

(2)、权利的来源:A、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依据,国际为其生存的基本权利 ;B、实在派学派:来源于国家的国际人格,来源于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

2、基本权利 

(1)、独立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政和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干涉和控制的权利。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

(2)、平等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 国际法上维护国家平等的规则和习惯:A、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 B、平等的缔约权 ;C、平等的文字使用权;D、平等的位次权;E、国家豁免权(未经同意,一国不能同外国法院的被告,国家财产不能成为外国法院的诉讼标的)国家平等的错误观念:绝对平等的主张、国家平等只是一种幻想。

(3)、自卫权——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际建设以自卫的权利。内容:A、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B、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条件:A、前提是遭到了武装攻击; B、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原则。(必要性是指必须是迫切和别无选择的情况下立即实施;对称性是指武装自卫行为不能有任何不合理和过分的行为)。

(4)、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A、属地管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管辖权的行使内容受国际法调整。例外:不适用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不适用于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B、属人管辖权——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管辖的权利。行使权限:国家只能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而不能到他国领土去行使属人管辖权,否则就是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冲突的解决方式:一般是后者服从前者。C、保护性管辖权——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 行驶条件:(1)、该外国人呢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该国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2)、依该国法律应是处一定刑期以上的犯罪行为。(3)、根据犯罪地过的法律也是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不能再他国领土上进行,必须在罪犯进入该国境的方可使用。D、普遍性管辖——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家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不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给其犯罪地在国外,各国普遍有权实行刑事管辖。使用普遍管辖权的罪行: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包括:战争、贩卖毒品罪。适用权限:(1)、必须由国际法的根据。(2)、只能针对国际法规定的犯罪行为。(3)、只能在本国领域内使用。

 二、国际义务 

1、互不侵犯;2、不干涉别国的内政;3、和平解决本国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三、国家豁免

指不接受他国管辖特权。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个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的管辖。(1)、根据:来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理念。 国际法律文件:2004年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主体:国家;(3)、内容:A、国家元首、外交人员在东道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B、国家行为、国家财产豁免,最终依靠外交途径解决 (司法管辖的豁免、诉讼保全的豁免、强制执行的豁免)。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2-24
裆拉伤疼,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2
  论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如下:
  国家基本权利久经国际法确认,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自卫权。权利和义务互相联系,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负有不侵犯别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国家基本权利的概念源出于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然权利同样是一种天赋权利。按照现代国际法,国家基本权利的根据不是自然法,而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是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权利,否认国家的这些基本权利就等于否认国家的主权。
  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例如独立权,现在不仅指一个国家的政治上的独立和不受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利,而且指国家经济上的独立和不受外国掠夺和剥削的权利。平等权,过去主要指法律上的平等或形式上的平等,现在则更指实质上的平等,即在公平互利基础上的平等。自卫权,过去含义比较广泛,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实行自卫缺乏一定标准,因此常被一些国家滥用,作为侵犯他国主权的借口。《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确认自卫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加以限制。会员国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以前,才能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而且“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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