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持游击队60余年前所打欠条追债如何处理妥当

如题所述

这样的民事债权,如果仅按照法律处理的话,是已经失效的债权,债务人可以不必履行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66.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民事债权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限是两年,民法通则颁布以前的债权,按最高法贯彻民通意见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也应该是在1989年1月1日到期。所以村民所持的60余年前的欠条,如果在1987年1月1日到1989年1月1日没有主张过债权,中断了诉讼时效的话,那么就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不过必须说明的是,此时债权虽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债权依然存在,只是不受到法律保护而已。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被告主张债权已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将会判处村民败诉。当然,因为债权仍然存在,所以债务人愿意偿还债务的话依然是可以的。
以上是仅就村民所享有的债权进行的法律分析,至于就这样赖账是否妥当,我个人认为是不妥的。毕竟村民都是只懂得欠债还钱的天理,不懂得诉讼时效的法律的。这样处理太过生硬。但是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预算,不可能说凭空就抽出钱来还这已过时效的债务。而这样的事务的处理也没有相应的政策。所以我觉得可能的话可以进行相应的补偿。就是说债务过时效就过了,不偿还了,但是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不是偿还债务,而只是债务人出于自然正义所做的弥补,这样我觉得可以比较妥当的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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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7
要看如何约定的,当地驻部队应该偿还这笔钱,可以去试试,应该能够解决,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扫描我的头像关注小女子
第2个回答  2012-11-01
还不如卖给博物馆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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