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邻居争吵过程中用粗活谩骂或羞辱,致使对方因受到外界因素刺激、情绪激动并因其本身患有心脏疾病而旧病发作,应当认定为有一定的过错,其行为侵害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方在争吵的过程中,必然也使用粗活与本方互骂,导致矛盾激化,也有一定过错,而且其本身患有心脏疾病,是其旧病发作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可减轻本方的民事责任。具体赔偿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