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1996年5月22日为其公公B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5份,保额8055元,指定受益人是B的孙子C,现年11岁。保险费按月从赵某的工资中扣缴。1998年元月,赵某与被保险人的儿子A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经法院判决,C由A抚养。离婚后赵仍自愿按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过。1999年1月20日,被保险人B因病死亡。同年3月,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8055元。与此同时,A也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赵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C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而保险公司认为,赵某为B投保时虽然有保险利润,但离婚后不再是B的家庭成员,已失去保险利润,故保险单随婚姻解除而失效,应按无效保单处理。
请问:保险公司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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