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残疾军人(伤残军人已经是2005年前的旧称),不可以类似买断工龄一样一次性买断抚恤年限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只有在上诉法律规定下,才有中断和停止抚恤金发放的,不然就是优抚关系所在地民政部门会依照民政部每一年几乎都是递增的标准(见下图),发放抚恤金予以优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