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年3月初我跟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是3个月,试用期工资是800元,合同规定我必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一个月工资作为培训费,公司实际操作是前两个月每个月扣400,可是实际上公司并未对我作过什么培训。请问这条款有效么?
2.公司的工资是这样发的,4月发2月的,5月才发3月的,请问这样发工资合理么?
3、现在我想辞职,但是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如无正当理由自行离岗的,以上培训费作为自动放弃处理”,如果公司真的不打算给我钱了,我是不是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胜算多大??
2、据说劳动仲裁是输的那方给付费,那我申请的时候要不要给钱的?
非常感谢您的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