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理的试用期

1.今年3月初我跟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是3个月,试用期工资是800元,合同规定我必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一个月工资作为培训费,公司实际操作是前两个月每个月扣400,可是实际上公司并未对我作过什么培训。请问这条款有效么?
2.公司的工资是这样发的,4月发2月的,5月才发3月的,请问这样发工资合理么?
3、现在我想辞职,但是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如无正当理由自行离岗的,以上培训费作为自动放弃处理”,如果公司真的不打算给我钱了,我是不是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胜算多大??
2、据说劳动仲裁是输的那方给付费,那我申请的时候要不要给钱的?
非常感谢您的帮忙!!

第1个回答  2008-04-01
1 你现在申请的胜算应该是很大的,因为如果你辞职的话那么要赔偿对方的违约金只是你受培训的那部分的费用的,但是现在根本就没有培训,所以说是不用赔偿的。
2 只有试用期没有劳动期的合同一般按照正式的合同来给付工资的。
第2个回答  2008-04-03
1、你说的每一个情形,公司都违法,包括试用期合同、收取押金(培训费)、晚发工资、自行离职不退押金(培训费)。
2、关于劳动仲裁费,你的理解是正确的。补充一点: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不收取费用,不过要从5月1日起开始。
3、你如果想还在这里工作的话,可以直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样你可以要回你的800元,同时可以要求单位补足你晚发的一个月工资。
4、如果你不想在这里工作你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不但可以要回上述的费用,同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左右的经济补偿(因为不知道你从什么时间开始到这家单位上班,只能估计)。

参考资料:http://czzfeng.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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