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一)实施范围
1. 本报表发至省级,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同时,通过公文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 本报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填报方法
本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三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各种报表使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
1. 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1)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
(3)核报
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附表1),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一并逐级上报。
对于因灾倒损房屋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户,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附表2)。
2. 旱灾情况报告
反映旱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填报相关内容),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次填报,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3. 半年报
统计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4. 年报
统计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本报表在每年度的10月份和下一年度的2月份两次上报,分别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
(1)年报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2)年报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中旬开始,组织核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1月31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2月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根据民政部会商核定的灾情及时复核数据,于2月1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5. 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告
统计冬春季节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5月,一季作物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至下一年度的7月。填报表式使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每年6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已救济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报表会同半年报一起上报。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第二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救济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报表会同年报初报一起上报。 表号 表名 报送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日期及方式 报送单位 民统表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乡、镇、街道 见填报
说明 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 民统表2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 半年报、年报       民统表3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半年报、年报       附表1 因灾死亡人口台账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 附表2 因灾倒房户台账 快报,半年报       附表3 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1. 灾害种类:指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包括暴雨洪涝、融雪洪涝、冰凌洪涝、溃坝洪涝、风暴潮洪涝和山洪灾害等)、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和沙尘暴灾害等)、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等)、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
2. 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 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4. 受灾区域: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地区。
5. 台风登陆地点: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登陆地点。
6. 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7. 地震震中经纬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中经纬度填写。
8. 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9. 地震烈度:指地震对地面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造成的破坏或影响的程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烈度分布,填写本行政区域内的最大地震烈度。
10. 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1. 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2. 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3. 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4.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
15. 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在居住地48小时以上,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6. 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7. 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18. 受淹县城:指受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水位升高致使县城主要街区进水,居民住房、企事业单位等受淹,造成损失的县城数。
19. 农作物: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总称。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
20. 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下同)。
21. 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2. 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3. 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24. 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包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倒塌的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5. 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间数。
26. 倒塌居民住房户数:指因灾倒塌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包括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等四类家庭。
27. 损坏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间数(包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损坏的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8. 因灾死亡大牲畜: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29. 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袭击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
30. 农业损失:指因灾造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31. 工矿企业损失:指因灾造成采矿、制造、建筑、商业等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32. 基础设施损失:指因灾造成交通、电力、水利、通信、市政等公共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33. 公益设施损失:指因灾造成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34. 家庭财产损失:指因灾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农机具、运输工具、牲畜等的直接经济损失。
35. 需救济人口:指因灾需要政府予以口粮、饮用水、衣被救济或伤病救治的人口数量(含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受灾人员)。
36. 已救济人口:指已经得到政府口粮、饮用水、衣被救济或伤病救治的人口数量。
37. 省级、地级、县级财政救灾款支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县级财政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不含上级政府财政补助的资金,不含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填写本级财政救灾款支出。
38. 省级、地级、县级政府救灾物资投入折款: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县级政府拨付与分配给当地用于灾民生活救济的物资折款数,由各级民政部门填写本级政府救灾物资投入折款。
39. 救灾工作和其他损失情况:指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
40. 需口粮救济人口:指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需要政府予以口粮救济的人口数量。
41. 需救济粮数量:指按需口粮救济人口每人每天500克成品粮计算,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期间,扣除自力可以解决的口粮后的粮食短缺数量。
42. 己救济口粮人口:指需口粮救济人口中已经得到救济粮或口粮救济款的人口数量。
43. 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口粮救济人口,用于口粮救济的资金数量(不含各级用于购买救济粮的资金)。
44. 已安排救济粮数量:指已经发放给需口粮救济人口的救济粮数量。
45. 需衣被救济人口:指因灾缺衣少被需要衣被救济的人口数量。
46. 需救济衣被数量:指因灾缺衣少被需要救济的衣被数量。
47. 已救济衣被人口:指需衣被救济人口中已经得到衣被救济或衣被救济款的人口数量。
48. 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指已经直接发放到需衣被救济人口的用于衣被救济的资金数量(不含各级用于购买救济衣被的资金)。
49. 已救济衣被数量:指已经直接发放到需衣被救济人口的衣被数量。
50. 需救济伤病人口:指因灾造成伤病人口中需要医疗救济的人口数量。
51. 已救济伤病人口:指需救济伤病人口中已经得到医疗救济的人口数量。
52. 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指已经安排并投入实际使用的用于救治因灾伤病人口的资金数量和实物折款之和。
53. 需恢复居民住房间数:指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的民房数量。
54. 需恢复居民住房户数:指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民房的家庭数量。
55. 已安排恢复居民住房款:指已经安排并投入实际使用的用于恢复灾民住房的资金数量和实物折款数之和。
56. 已恢复居民住房间数:指需恢复住房中已经重新修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间数。
57. 已恢复居民住房户数:指需恢复住房中已经重新修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
《因灾死亡人口台账》中死亡原因分类解释
1. 建筑物倒塌:指房屋和构建物两大类建筑物因灾倒塌致死。房屋是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构建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烟囱、广告牌等。
2. 溺水:指人淹没于水中致死,包括直接落水致死以及因洪水卷走等外在因素致死。
3. 石岩坍塌:指岩土体脱离山体母体滑动、崩落、滚动直接致人死亡。
4. 泥石流掩埋:指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粘稠泥浆对人直接掩埋致死。
5. 雷击:指雷电直接击中或引起导电物体放电致死。
6. 其他:除上述死亡原因之外的其他因自然灾害致死的原因。
附表指标解释
1. 户主姓名:指户籍上户主的姓名,具体指对大多数家庭事务享有主要的决定权和责任,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的人的姓名。
2. 家庭类型:指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以及一般户四类。
3. 家庭人口:指家庭中有户籍的人口数和没有户籍但在此户居住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4. 房屋间数: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5. 房屋结构:指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其他结构。
6. 现有粮食:指被调查家庭目前拥有粮食的数量。
7. 其他收入:指农业收入之外的家庭收入。 1. 自然灾害:以自然变异为主因,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统称为自然灾害。
2. 干旱灾害:指在较长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川径流及其它水资源短缺,致使土壤水分严重不足,对人类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3. 洪涝灾害:一般由于强降雨、冰雪融化、冰凌、堤坝溃决、风暴潮等原因引起江河湖泊及沿海水量增加、水位上涨而泛滥以及山洪暴发所造成的灾害称为洪水灾害;因大雨、暴雨或长期降雨量过于集中而产生大量的积水和径流,排水不及,致使土地、房屋等渍水、受淹而造成的灾害称为雨涝灾害。由于洪水灾害和雨涝灾害往往同时或连续发生在同一地区,有时难以准确界定区别,所以常统称为洪涝灾害。
4. 风雹灾害:强对流发展成积雨云后出现狂风、暴雨、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因有时难以区别界定,统称为风雹灾害。沙尘暴所造成的灾害,也一并计入风雹灾害。
5. 台风灾害: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对人类生产生活具较强破坏力的灾害。中国气象局颁布的《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将热带气旋按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速分成六个等级,即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在我国,一般将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造成的灾害统称为台风灾害。
6. 低温冷冻和雪灾:低温冷冻是指在作物的主要生长发育阶段,气温降至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甚至造成减产的灾害。一般包括倒春寒、夏季低温、寒露风、霜冻、寒潮等灾害。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牧区人畜和野生动物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讯、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7. 高温热浪灾害:指连续5天以上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威胁群众生命、导致财产和生产损失的灾害。
8. 地震灾害: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讯中断和其它生命线工程设施等的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所造成的人畜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
9. 滑坡和泥石流灾害:滑坡灾害是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的灾害。泥石流灾害是指山区沟谷中,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所造成的灾害。崩塌灾害是指从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并相互撞击,最后堆积在坡脚(或沟谷) 形成倒石堆的地质现象所造成的灾害。一般把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也归入滑坡和泥石流灾害中统计。
10. 病虫害: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统称为病虫害。
11. 其他:除旱灾、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等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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