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在深圳退休政策

如题所述

1、退休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3、广东籍的非深户,最后参保地在深圳。
4、非广东籍的非深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广东省,在广东省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退休前最后参保地在深圳;或者深圳是退休前最后一个累计缴满10年的地方,且在深圳缴费之后没有在户籍地缴费的。
也就说,广东籍的非深户满足以上1、2、3条即可在深圳退休,非广东籍的非深户在满足1、2、4条即可在深圳退休。
上述条件中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是指在各地的缴费年限累计数,即深圳和非深圳的缴费年限合计计算的年限。
对于广东籍的非深户,只要你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就可以在深圳退休。
但对于非广东籍的非深户来说,就需要男50周岁、女40周岁之前在广东省(包括深圳)开始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0年1月1日之前在广东参保的不受年龄条件限制),有累计10年的缴费年限,同时退休前是在深圳参保的才可以在深圳退休。或者男50周岁、女40周岁在深圳缴费满10年,之后在广东省以外(不含户籍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虽说最后缴费地不是深圳,也是在深圳退休的。
在深圳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包括非深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市。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①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未曾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等。
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统筹区转入的缴费年限)。
确定待遇领取地主要分为两种情形跨省流动就业人员
所谓“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就是指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工作者。
对于这类人的待遇地,遵循以下原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温馨提醒 上述规定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的待遇领取地,该办法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广东省内待遇领取地的确认
如按上述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东省的,再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注意: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参保地会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基本养老关系待遇地统一归集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只有临时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户籍地负责归集并办理待遇领取。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第四十五条 在本市就业,或者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者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以及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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