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考察的难点

如题所述

近年来,各级组织部门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大胆创新干部选任方式,积极推行差额考察,对选准用好干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在干部差额考察中还存在着一些难点,其公信力也因此常常受到质疑。
难点之一:考察对象的不确定性。
在传统的干部考察中,考察对象一般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后备干部人选中等额确定。其身份性质大都为机关干部,他们的情况组织部门或多或少都掌握一些,因此只需对拟任人选进行论证性考察。而差额考察时,无论是公选领导干部,还是其他必须实行差额考察的人选,都存在着非限定性、开放性和“成份”的复杂性等特点。考察对象没有事先预设,而是根据职位设置情况以及公开报名、笔试面试、民主推荐的结果随机产生,他们条件相当,机会均等。差额考察中名额方面没有确定数(至少两个以上),人选方面不仅要在一定范围内预告公示,而且“成份”上会有较大突破,将不受本人身份性质、行业、地域、资历、台阶等的限制,情况更为复杂,组织部门没有“第一印象”资料。如此种种,都对准确识别干部增加了难度。
难点之二:考察要素的不均衡性。
实行等额考察时,考察对象一般都是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后备干部,考察要素易于确定,具有可比性。而差额考察从对象上来说,有的在同一单位筛选,有的在来自不同单位的人选中选拔,而不同单位的人选其优势、特点各不相同;从工作岗位、拟任职位和层次方面来说,在正职与副职、机关与基层、党群部门与政府部门、政工干部与行政干部、后勤干部与专业技术干部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其素质要求则不尽相同,需要从适岗适位的角度予以个别分析、综合比较。如果考察中简单地套用常规的要素作比较,过分强调领导干部的共性标准,忽视不同岗位、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个性特征,势必会影响考察结果的可靠性。再者,职位不同,考察侧重点也就不一样,总之,差额考察时,由于考察要素的不均衡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考察工作难度,影响了识别干部的准确性。
难点之三:工作主体责任的不明确性。
一是推荐主体责任不明确。目前在民主推荐环节,往往对推荐者缺乏严格、明确的责任约束。如果推荐者不出以公心,或对推荐对象情况不全面了解,考察组则难以客观地掌握考察对象的群众公认度,这就必然会对下道程序留下“隐患”。
二是考察主体责任不明确。一方面,就谈话者而言,由于没有相关的纪律规定,如果差额考察对象在同一单位内部产生,有的会因个人的好恶、亲疏而作出欠公正的评价;如果差额考察对象跨部门、跨单位、跨地域任职,有的出于“送一程”的心理,有的出于“推出去”的心理,会夸大优点特长,掩饰缺点短处,考察往往容易失真失实。另一方面,就考察者而言,虽然有明确的纪律要求,但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出于一已私利,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有的对干部考察程序、方法、要求不够熟悉,不能正确引导谈话对象反映真实情况,不能从蛛丝马迹中察觉出“弦外之音”;有的缺乏判断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对谈话内容不能做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对干部的本质特征把握不准;有的文字基本功欠扎实,不能恰如其分、全面客观地勾画出干部的面貌和特点,考察材料“千人一面”。凡此种种,由于对考察者的责任追究不及时、不到位,也影响了选人用人质量。
三是酝酿和任用决策的主体责任不明确。差额考察任用人选一般都经过考察组商定方案、部长会(部务会)听取汇报、领导小组会议把关确定初步人选(主要指公选、竞岗)、书记办公会研究、常委会或全委会票决等程序。任何一个环节都承担了一定责任,但又都没有明确责任。由于缺少必要的制度约束,容易造成把关不严,而致误选误用,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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