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未带头盔各个城市的处罚规定不同,以宁波市为例,在宁波骑电动车未带头盔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根据《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安全部件完整、安全性能良好,并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二)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三)载物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散等影响通行安全的情形;
(四)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时,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时开启前大灯,超车时提前鸣号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参考资料来源:宁波人大网-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2020年4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在全国各地开展,行动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执法管理,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行为,助推养成安全习惯。
2020年5月20日,公安部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部要求,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也就是说对于处罚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例如南京市已于7月1日起,对于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将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处罚。
江苏范围内各个城市的已公布处罚措施于南京基本相同,只是执行时间不一样,常州市7月16日起,泰州市、苏州市、盐城市都是8月1日起,扬州市是9月1日起,徐州市市区是9月1日起,县区是12月1日起,连云港市12月1日起全市实施,淮安市是8月10日起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未说明具体处罚方式。
由此看来,公安部只是发出了一盔一带的相关政策,具体处罚措施、实施时间都是有各地依据当地情况制定的,所以最好关注一下当地的交通政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