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摩托车在小区车棚丢失,车子为有偿保管.丢失后也到派出所报了案.家委会对丢失事认可,但和家委会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我到法院起诉了家委会。(小区为机关职工小区,机关房管科职责里有小区房产管理维护的职能,小区无物业公司,日常维护由家委会负责,看车人也为家委会雇佣,存车费收据的印章也是家委会的)
问题1:审理法官受理后认为家委会不是法人,不具备赔偿资格和能力,判决后不好执行,建议我考虑变更被告主体为机关法人。请问是否需要变更?
问题2:法官要求进行价格鉴定,请问鉴定费由谁出?(我已举证我的车子购置价格和使用年限及主张价格,对方不认可,是否应由对方支付)
问题3:判决后家委会赖着不给钱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