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北京如何办理社区矫正?

您好!我老公因在地铁与人打架,目前被取保候审,上周法院打电话要他去户籍地办理社区矫正,但户籍地司法局因为他不经常在户籍地,所以无法办理。我们的暂住证是朝阳区的,但目前住所是在丰台区,像这种情况应该去丰台司法局还是朝阳司法局?他们会接收吗?我们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吗?谢谢,非常着急,在线等您回答。

你可以向法院说明你的情况,提交证明你在北京长期居住的证明,法院会按照情况要求你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进行调查,符合规定的会办理接收工作。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负责受理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委托和核实居住地的事宜,并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居住地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会调查和核实居住地,并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对已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首次接收时,如本细则第六十条所列居住地的情形其具有二种以上的,由其选定的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分别负责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和接收管理;如本细则第六十条所列居住地的情形其均不具有,一时难以确定居住地的,由其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先行负责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户籍地司法所先行负责接收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应当配合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和居住地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于拟适用缓刑、假释的被告人、罪犯,需要委托区县司法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提前向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并附起诉书或者刑事判决书副本。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随案移送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和生活来源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家庭帮教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的时限由人民法院与区县司法局商定。
  对因被告人、罪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确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调查的,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可以不予调查,并向委托机关出具未予调查的书面说明。

第六十条 本细则所称“居住地”,特指社区矫正人员的固定住所地,包括下列五种情形:
  (一)产权由社区矫正人员所有且未被租借、赠与、他用的住所地;
  (二)由社区矫正人员合法租赁且剩余租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住所地;
  (三)产权由社区矫正人员亲友所有或与社区矫正人员共有,未被租借、赠与、他用,且亲友书面同意接纳其在此居住的住所地;
(四)由社区矫正人员亲友合法租赁,剩余租期在六个月以上,并且其亲友书面同意接纳其在此居住的住所地;
  (五)被判刑前在原工作单位提供的住处居住,被判刑后或出监所后其原工作单位书面同意其在该住处继续居住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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