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拆迁,嫁出去的女儿能分房子吗

如题所述

一般来说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属于安置对象,理由如下:

1、不应以妇女出嫁为由就认定不属于安置对象。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补偿费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同时《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律师认为上述法条中的宅基地使用等方面应包含安置。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样也要注意此处的但书,即你所在的地区是可能另行规定的。

因为农村拆迁补偿分配对象应当是集体组织成员,所以出嫁女在搬迁规划期限内仍然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可以成为该村的安置对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包地。所以如果出嫁女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且没有将出嫁女划入安置范围,这样一来出嫁女在原居住地应当被认定为被安置对象。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要出嫁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出嫁女就应该享受安置。

扩展资料

遗产分割有四种方式

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可分物,如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对不可分物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办法。

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比例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对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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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6

一般来说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属于安置对象,理由如下:

1、不应以妇女出嫁为由就认定不属于安置对象。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补偿费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同时《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律师认为上述法条中的宅基地使用等方面应包含安置。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样也要注意此处的但书,即你所在的地区是可能另行规定的。

因为农村拆迁补偿分配对象应当是集体组织成员,所以出嫁女在搬迁规划期限内仍然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可以成为该村的安置对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包地。所以如果出嫁女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且没有将出嫁女划入安置范围,这样一来出嫁女在原居住地应当被认定为被安置对象。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要出嫁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出嫁女就应该享受安置。

扩展资料: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

相应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法律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

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一)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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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4-19
应该没有。
如果父母健在或有一方健在,嫁出去的女儿则不能分房子。
在“父系血缘家族规则”下,嫁出去的女儿不再是娘家的家族立场上的人,原则上不参与、也不应参与娘家的利益分配或纠纷。
因此,娘家拆迁后的溢增房产,是娘家父母原有名下房产的延续,家庭或家族子女、或出嫁的女儿,无权获得正当的合法的产权分配。
但是,不排除父母赠与或在新房产注册时更改房产注册人的姓名。
傻老婆,咱能不惦记着娘家的财产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4-06
据我所知夏邑这边拆迁都是按你家的面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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