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突发性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外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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