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清单。公司应当自《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若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亦未看到公告,未要求清偿债务,合并后,债权人能否要求合并后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