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简述什么是条约的保留,并举

如题所述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之时之法律效果”。[1]  åŒè¾¹æ¡çº¦ä¸€èˆ¬ä¸å­˜åœ¨ä¿ç•™é—®é¢˜ï¼Œå¤šè¾¹æ¡çº¦åˆ™ç»å¸¸å‡ºçŽ°ã€‚这主要因为多边条约参加国较多,各国利益往往又相互矛盾,有的国家在参加条约时不能接受某些条款,所以就引起保留问题。一国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某项义务。

    中文名

    条约的保留

    方    å¼

    于签署、批准、接受

    主    ä½“

    一国

    å½¢    å¼

    双边条约

二、保留的规则

(1)范围限制: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3.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合。

(2)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1.凡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解释,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2.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个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如果条约时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4.除条约另有不同规定外,如果一国直至接到保留通知后12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直至其表示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之日,并未对该保留提出异议,该保留就被仍已经为该国所接受。[2] 

三、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保留的法律效果

1.对保留国而言,在其与该另一当事国的关系上,按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的规定。

2.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在其与保留国的关系上,按照相同的范围,修改这些规定。

3.此项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并不修改该条约的规定。

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如果反对一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那么该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此外,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和对保留的反对都可以随时撤回。保留、对保留的明示接受和反对保留,都须以书面提出,并通知各缔约国和有权称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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