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出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c因某种特殊疾病原由,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d在应予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通常以2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准许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出两年。休学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解决,休学以2年为期。
1、学生因病或因事确需休学,须本人提议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者需出示三级甲等医院(通常县级以上医院都隶属
三甲医院)诊断证明书,无诊断证明书或无盖章者无效;
2、学生将休学手续交至辅导员,辅导员核实情况,签字表明认可与否;
3、如因病休学,学生需将手续交至校卫生科,卫生科对学生病情进行核实;
4、学生将休学手续交至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主任签字表明认可与否;
5、学生将休学手续交至学生处,学生处处长签字表明认可与否;
6、学生将休学手续交至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教务处处务会讨。
7、具体因地域校方分别而另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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