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户口或房产,现在外地就读初中,要求回长沙市城区升高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后,需随父母在长沙市城区就读高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凡要求回长沙市城区升高中的外地回长生、往届生必须征得原毕业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在长沙市教育局中招办报名,统一参加全市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含体育)和综合素质评价(含语文口语、理科实验、英语人机对话和艺术考查)。外地回长生、往届生报名时需带齐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考试报名相关资料(详见“报名提交资料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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