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为什么公安低半级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属于政府组成部门,而检察院、法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司法机关。这样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监督政府行为。

这就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在检察院与法院当一把手只是比当地主政一把手低一级。比如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一把手就是副国级,省高院、省检察院一把手就是副部级,地市检察院、地市法院一把手就是副厅级。

而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自然在单位级别上就低一级。只不过为了管理方便,公安机关的一把手,往往会高配。比如公安部部长就是由国务委员兼任,那么国务委员也是副国级。

从这点上,很多人就认为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是级别 一样的。这种认为是混淆了单位一把手与单位建制级别的不同。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检察院、法院高于公安机关一个级别。按照法律级别来排序的话: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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