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是怎么认定的

如题所述

1.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简称《抢劫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2.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简称《两抢意见》)第一条: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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