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第四季度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怎么计算?

如题所述

小微企业第四季度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指年累计),就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条件了,按正常25%的税率计算所得税。(注:如果单第四季度超300万元,而年累计未超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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