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对于还在偿还贷款中的房屋,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上的规定,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若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判决一方使用,后续取得完全所有权以后,再由夫妻双方对所有权进行处理,若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婚后一起还贷,则一般判决由婚前支付首付的一方所有,再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房子有房贷视情况而定。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后按揭贷款所买,双方共同还贷,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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