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实用新型和发明一块申请的,实用新型已经授权,发明已经公开,我想更改一下发明的权利要求书可以吗

如果更改的内容超过了原有的保护范围通过的机率大吗?我是想把其中的一个部件更改为具有这一功能的部件,可以吗?还有若实用新型与发明一起申请,发明专利已经公开,实用新型还没授权,已经超过两个月了,这时可以更改权利要求吗,也是和上个一样的问题,都是把内容叙述的太具体了,保护的范围太小了,如果更改为具有这一功能的叙述这样超过原有的保护内容了吗,若超过,找什麽样的理由更容易通过更改呢?谢谢了,第一次,也不知道有那么多的问题

你的意思似乎是你写了一种结构,结果现在你发现这种结构可以被产生同样功能的结构替代,现在你想把权利要求里对应改成功能性的限定。
修改超不超范围我觉得要看你原申请文件里面有没有记载这个部件产生的功能,有没有指出其他产生这个功能的不同结构以支持你这个功能性概括。如果完全没有,这么改多半都不会被接收。功能性的限定范围是大于具体产生这个功能的结构的限定范围的,而且需要不同的结构以支持这个功能性限定。
还有主动修改也有相应的时机,不是申请过程中什么时候都能提主动修改的,要看具体审查指南规定。
具体找你的代理人问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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