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的读书报告怎么写?

如题所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刑法专业 贾 震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一部闻名于世的刑法著作。该书以培根的一句名言作为卷首引语,即“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由此可以看出,在当时贝卡利亚希望对欧洲野蛮的刑事司法审判进行改革,也许这条道路还很漫长,但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唤醒人们的人权意识,甘愿做后人的垫脚石。
他的这部著作在后来的确深入人心,特别是其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思想和刑罚个别化思想都被后世各国的刑事改革所采用,并一直沿用到当代。这本书虽然很薄,但句句都是经典,它的内容涵盖从“法律的起源”到“刑罚的目的”;从逮捕、审讯疑犯到各类罪行的证据、证明到如何预防犯罪,对当欧洲所有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均作了深刻的批判和精彩的论述。在本文中,笔者将对其中的几章内容发表下自己的一些看法。
在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中,贝卡利亚认为有一种叫“易感触的力量”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在他看来,国家的君权来自于人们为了切身的利益而牺牲的一份份自由的总合,当这一份份自由总合时同时还产生了惩罚权,而君主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人们很容易在私欲的引导下去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至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因此君主需要采用一种能够直接触及感官,且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的力量来抵抗私欲,这就是刑罚权的起源,其作用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通过实施刑罚来让人们控制自己内心的私欲,使人们不仅自愿牺牲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不会去随意占有别人的那份自由。贝卡利亚将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运用到刑事司法领域,他在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的基础上,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中深刻的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来源。
接着贝卡利亚在第十二章中阐述了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他还阐述了该如何预防犯罪,即:“那你们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就应该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就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同时他还提出对人民进行教育,让科学知识在普通人群中得到传播和应用,注重奖励和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等观点,贝卡利亚的这些观点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当时君主滥用刑罚权,人民的利益被统治者视为粪土,而罪犯不仅被视为危害国家的行为,而且也为普通民众所唾弃,其实正如作者在第6章中所写到的“在同人类欲望的普遍斗争中,防止一切越轨行为的产生是不可能的。”既然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是否一味的加重刑罚就可以降低犯罪率呢?在笔者看来,在欧洲的中世纪和中国的封建社会,通过严刑峻法来惩罚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犯罪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新经济方式的出现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特别是人权等观念的深入人心,统治者再采用野蛮的刑罚来控制犯罪显然是与人们情感所能承受的程度不符。同时贝卡利亚通过从新界定刑罚的目的抨击了欧洲当时旧的残酷而又野蛮的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他的这一主张被后世所沿用至今。当今我国的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一刑事政策的确立,改变了以往重打击和报复的刑事政策。罪犯也有人权,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其犯罪以前,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正如“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在欧洲的中世纪刑讯逼供成为获取犯人犯罪证据的主要手段,贝卡利亚呼吁取消刑讯逼供,轻犯罪人的口供而应重视实物证据,这些观点在当时都是超前的,但这些观点的提出也有其历史必然性,中世纪的欧洲是黑暗的,罪犯经常被当作祭品被处死,其所受刑罚极其残酷血腥。此外,欧洲大地上四处林立的宗教裁判所,就是一个个现世的炼狱。即使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与中世纪相比也没有多大的变化。拷问在各专制集权国家成为获取口供的一种合法的、普遍盛行的手段。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的拷问方法至少有40种。罪刑擅断、酷刑威吓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行为的迫害,已经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随着启蒙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的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
一种理论是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关键要看在当时乃至以后的社会环境是否能给这种理论提供生存得土壤。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各种客观条件的变化,任何理论若想继续的保有这种生命力就必须奉行“拿来主义”,即一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先进理论的精髓,剔除自身内的一些糟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理论肯定是包容性特别强的理论,贝卡利亚在刑法领域提出的一些观点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的,在当代各国的刑事司法领域,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都被确立起来,虽然一些说法和内容与贝氏的观点有所出入,但若追根溯源则都是对其理论的继承和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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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18
比较专业的报告,要找律师代谢,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追问

我本人就是学法律的,不是学术性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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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应该知道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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