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及英国儿童福利政策特点

近代中国及英国儿童福利政策特点

在《周礼》中,“慈幼”被列为保息六政之首,显示出我国古代对儿童福利的
看法。“中华民国”建立初期,有识之士引人了西方的儿童福利理念,并建立了一系列机构,救助男女灾童。20世纪40年代初至40年代中期,民国政府连续三
次召开全国儿童福利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促进了对不幸儿童的保护。[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通过的一系列法律,如1949年颁布的《中
央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都有保护儿童的内容。政府在儿童卫生免疫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规定;政府开办的儿
童福利院设有有关条例;农村的五保户制度也有关于救助儿童的制度要求。这些都使儿童受到了政府的积极保护。儿童福利事业的大发展在改革开放之后。199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儿童福利的法律政策体系自此有了一部独立的国家大法。此后,我国的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
进入了一个高速的阶段,各种具体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总体概括起来,中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具体目标主要有:对学龄儿童要教养结
合,使他们在德智体三方面全面发展,至少要让他们接受中等教育,有培养前途的应该让他们深造;对婴幼儿以保育为主,使他们健康成长,对智力健全但肢体残疾
的,是养治教相结合,尽可能给予矫治和康复。并进行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为将来就业创造条件,对智力发育不全的,要尽可能训练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参加简
单劳动的能力等。总之,我国儿童福利法规已经有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和充实的内容,保证了儿童福利的实施,但我们至今仍没有一部儿童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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