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如题所述

福建省建设厅备案材料:
一、房屋承租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承租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房屋承租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四、房屋承租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及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禁止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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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2-20
 当前有些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人员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为规范企业行为,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决定对省外建筑企业(含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下同)进闽承包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建筑企业进闽承包工程,必须在闽设立分支机构。
  省外建筑企业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应先到分支机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附件1)。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符合规定的出具《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
  省外建筑企业在闽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另行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2、有与承接项目相应的经营、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对项目经理实行登记注册,一级项目经理可登记不超过6名,二级项目经理不超过4名。
  三、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1、省外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闽介绍信及近两年有否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违法行为证明(原件);
  3、企业填写并加盖法人印章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及其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报送:[email protected](附件2);
  4、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在闽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6、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及“三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7、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分支机构在闽从事建筑活动要遵守国家和我省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
  2、承接工程项目后,持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与《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
  3、按规定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五、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向省建设厅报送省外建筑企业在辖区内承接工程的单项工程备案汇总表(附件3)。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是否正常运行进行核查。要加强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其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人员、设备等是否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到位,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是否到位,是否依法从事招投标活动和施工活动,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行为,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构成违法的要依法给予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努力营造我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八、本通知发出前已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建筑企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文件精神进行布署,并集中在2003年8月1日前到省建设厅政务中心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报送2002年至今在闽建筑活动情况(承建的工程项目与产值)。
  九、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招投标资格预审条件中,应增加省外建筑企业须持有有效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的要求。
  附件:1、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略)
     2、省外建筑企业驻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略)
     3、单项工程备案汇总表(略)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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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11-08
你备什么案?不说清楚别人怎样帮你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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