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解释中的严重超载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超载多少即为严重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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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七部委联合下发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规定,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超限的认定标准为: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③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载的认定标准为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最高院并未给出过严重超载定义的司法解释。追问

我们有个案子,肇事致一人重伤,除超载外无任何违章。如不属严重超载就不构成犯罪。想把依据弄准,但目前看来超载多少就算严重超载好象还是比较模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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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根据以上法律超出所规定的核定标准30%就定义为严重超载了

另外,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希望你能采纳^_^,希望下次还能帮到你追问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我想找“超出30%即定义为严重超载”的依据,不知您能否帮忙。

追答

这个在各省的具体实施条例中可见。
譬如,《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5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还有,公安部《关于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对集装箱运输车辆、装运鲜活农产品和危险品以外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坚决予以查处。凡超载不超限的,由公安交巡警部门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凡是超载又超限的、超限不超载的,由市政部门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处理。装载货物超过核载质量30%以上的或严重超限的,必须将车辆驶至指定的卸载点卸载货物,违章行为消除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追问

我们有个案子,肇事致一人重伤,除超载外无任何违章。如不属严重超载就不构成犯罪。想把依据弄准,但目前看来超载多少就算严重超载好象还是比较模糊啊。

追答

严重超载的认定需要公安机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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