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口头说辞职后,一个多月不来上班和办离职手续,人资部从法律上处理的标准流程

该员工不愿意回公司办手续,电话联系不上。我想请教各位大神,这种情况按法律是作如何处理?自动离职还是恶意离职?假如员工回头要求支付人不在的这段时间的工资,或是索要两个月的补偿,企业方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还有发函通知其本人已经从我司离职,在处理这类问题中具有怎样的重要性和意义?

未办理离职手续,
不告而别,可以视同为旷工。
一般企业都有规定,
即无故旷工三天以上即可除名,劳动法也予以保护。
我的建议:
可以采取登报声明的方式,
对该员工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予以除名。
按照劳动法,旷工被除名,与公司正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不同,不享受补偿待遇。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1-08
员工提出辞职不等于劳动合同就解除了,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劳动者仍然需要履行劳动合同,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作出决定,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进行公示或者告知该劳动者。
第2个回答  2020-08-22
这是一个劳动法问题
公司应当以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旷工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在公司内公开宣布并到劳动局办理备案手续,同是时书面通知该员工,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前面说到有一个口头辞职是不足为据的,法律上一般不认可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