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哪些不动产取得不需要登记

如题所述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有些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取得不需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综上,因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一般认为是具有形成效力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受遗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不动产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此类事实行为生效或成就时发生转移。但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处分(如:买卖、出资、互易、抵押等)这类不动产时,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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