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错了,责任由公司承担还是员工个人,法律上有写明吗

新接替的出纳人,发工资的时候发错工资,当时发之前,会计助理和会计都核对金额,就是没有核对账号和姓名。出纳也没有核对。因为时间很赶,老总也让赶紧发,说让会计助理和会计一起核对。最后离职的人员和现在应该发工资的姓名是一样的。导致发工资错误当时老总也让赶紧发,说让会计助理和会计一起核对。最后离职的人员和现在应该发工资的姓名是一样的,没有办法最后。前任的出纳说是从软件上搜姓名就可以了,里面有发工资的人员,但是里面没有及时更新,里面有好多已经离职的人员姓名。请问发错3个工资总金额六千八百多元,出纳自己赔了一个人员工资两千多,还有三千多元的使用公司的暂支单支付3300元,单位作了决定,2700出纳自己赔偿,3300元单位赔1300元,会计1000元,出纳1000元,剩余的800联系到那个人了,能追回来就好,追不回来就出纳赔偿。请问,出纳用赔吗?会计助理,会计等有赔偿责任吗?

需要赔的,这属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但是赔偿有金额限制,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工资20%。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拓展资料: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赔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_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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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追问

赔偿时全额还是,单位付大部分,还是个人分期付完经济损失

追答

要看劳动者在本案中的过错有多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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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有工作失误,可以按公司内部的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或者是因失职造成公司损失,而给予内部罚款
但是多收到钱的那个人应当退还
否则是不当得利,公司可以起诉他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10-31
这是工作失职,应当有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4个回答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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