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白天鹅大酒店能不能带狗

如题·

不能 因为(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区犬类日常管理和狂犬捕杀、无证犬处置工作。

(二)市农业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只免疫证》的核发,犬类疫情的监测工作,莲都区农业局协助做好犬类疫病的防治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配合对狂犬的处置,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四)市卫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五)市工商局负责从事犬类经营监督管理。

(六)莲都区政府督促所属部门及所辖区域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犬类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自觉遵守本规定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鼓励市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小区制定居(村)民公约,加强犬类管理。

第六条 限养区实行养犬强制免疫制度和登记制度。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持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个人持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到辖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领取养犬登记表,并签订《养犬责任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申请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还须公安部门签署意见。

(二)携犬只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养犬登记表、《养犬责任书》,到农业部门进行犬只品种、健康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

(三)携犬只到市城管执法局进行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和犬牌。

《犬只登记证》和犬牌,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犬只免疫证》由农业部门统一印制。

未经免疫和注册登记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七条 限养区内除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和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等工作需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可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标准界定,由市农业局会同市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制定。

第八条 限养区公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饲养犬只: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二)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养犬不妨碍其他住户出入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九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饲养的犬只,犬主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符合本规定的犬只,犬主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对犬只予以处置,不得继续饲养。

第十条 犬只登记后,犬主拟更换犬只的,应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犬只死亡或犬主拟携犬迁出市区居住的,应向市城管执法局办理犬只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 条饲养经登记的犬只,犬主应当文明养犬,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习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期携带《犬只登记证》《犬只免疫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办理《犬只登记证》年审;

(二)在养犬颈部系挂犬牌;

(三)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圈(拴)养,不得出户;携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绳),由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区学校、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等重要公众集聚场所;

(五)因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犬主应采取有效措施;

(六)携犬出户时,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第十二条 限养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第十三条 从事犬类诊疗的,须经农业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农业、工商部门应将经批准设立的犬类诊疗机构及时抄告市城管执法局。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狂犬、流浪犬、未注册犬的捕杀、处置工作,防止犬伤人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不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屡教不改的,不予年审,注销其《犬只登记证》。

第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设立举报电话,对违反本规定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城管执法局举报。

第十七条 犬类管理过程中,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犬类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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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11
一般室内服务场所都是不允许带宠物的
第2个回答  2012-11-11
不能追问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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