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超标的业务招待费的账面价值怎么确定呢?

如题所述

超标的业务招待费不用确认递延所得税,因为业务招待费超标了,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而不是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采用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产生的差异分别区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此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扩展资料

确认递延所得税时,销售方不存在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的情况;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一致,只存在于购买方,因此在合并报表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确认该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按购买方的所得税税率予以计算确认。

对于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确认递延所得税的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无专门的叙述。笔者认为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实际上抵销的是销售方未实现的利润,所以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不能只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的角度考虑,而应该从抵销的未实现损益的本质来考虑。

所得税准则第18条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在合并报表中,销售方的利润真正实现是要在购买方将所购货物出售后才能实现的,既然合并抵销的是销售方未实现利润,该部分利润在销售方是按其所得税税率计缴的,因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按销售方的所得税税率来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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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超标的业务招待费不用确认递延所得税,因为业务招待费超标了,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而不是暂时性差异。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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