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3-21
春秋时期,分封制开始瓦解,县、郡等新的地方行政建制设立;早期的县高于郡;郡县长官由君主直接任免,职业官僚取代世袭领主,中央集权制度萌芽并逐步成型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
古代中国经历了两千年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形成了以皇帝为中心、皇权至上的高度集权的中央行政体制。作为中央行政体制的重要补充和皇权的延伸,地方行政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完善。
(一)、秦汉的郡县二级制
郡县制始于春秋战国时期, 其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 是早期邦国向封建帝国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公元前221年, 秦王嬴政建立起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在地方实现郡县两级制的行政体制。秦分天下为36郡, 后增至46郡, 设郡守、郡慰和监御史, 实行行政、军事、监察三权分立, 皆由中央直接统辖。郡辖县, 大县(万户以上)设令, 小县(万户以下)置长, 全面管理县中财政、农业、户口、治安等各项事务。县之下设乡,乡设啬夫、三老、游檄,分别管理租税徭役,教化以及治安等事务。乡下设里、亭、邮,并设有亭长管理具体事务。郡县制在刚出现时,其政府设置十分简单,建制大小也不均衡,一般为军政合一的性质。随着郡县制的发展,郡县政府开始走向正规。之后,县就成为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建制,一直沿用至今。
汉初,统治者错误的认为秦的快速灭亡是因为没有实行分封制,于是,汉初统治者大行分封,分封了许多诸侯国。但随着诸侯国力量的强大,对中央形成了威胁,汉朝统治者剪灭诸侯国的同时设置郡县,形成了郡县与封国并存的局面,这就是所谓的郡国并行制。到了汉武帝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分全国为12部(州),每州设刺史一人,共12人,专职监察所部郡国守相。刺史一职,以卑临尊,以小御大,而且以六条问事直接对皇帝负责,权利很大。随着刺史逐渐进入地方行政,原先不干预地方行政事务的限制被打破,刺史变为州牧,由专职的监察官变成了地方行政最高长官。
(二)、魏晋南北朝的州、郡、县三级制
东汉晚期,各地农民起义不断,州牧点并成为制度,最终造成州牧实力雄厚,全面掌管一州的行政、军事、民事大权, 开启了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时代。由于战争频繁, 军事成为地方事务中的重要内容, 这一时期的州郡长官多由武官兼任, 地方官员身兼军政两职的现象也非常普遍, 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减弱。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限制地方势力的膨胀, 防止“内轻外重”, 不断分州析郡, 至南北朝已有220州、999郡。
(三)、隋唐初期的州县二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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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针对州郡过多、官多民少、十羊九牧的现状, 罢除郡的建置, 减少行政层级, 以州统县。隋炀帝仰慕汉制, 又改州为郡, 大力并省, 全国降为190郡。唐朝开国以后, 郡又被改为州, 归唐群雄多被委任刺史, 州的数目又膨胀起来, 虽经唐太宗并省, 仍有358州。唐初, 将京都与陪都所在地的州称为“府”。但对于隋唐中央政府来说, 直接管理二三百个州又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四)、唐宋的道(路)、州、县三级制
唐朝政府对地方派遣监察官员, 由于其分区是按照主要交通线来划分的, 故称为道。唐太宗按山川形,分全国为10道, 唐玄宗再分为15道。唐为扑灭安史之乱, 普遍设置方镇, 任命军政合一的节度史, 形成了道 (方镇) 州县三级地方行政制度,但唐朝最终亡于藩镇割据。
宋太宗吸取唐朝失败教训,对节度使“收其支郡, 夺其兵权, 制其钱谷”, 同时又以天下土地形势, 根据交通线设置路作为地方最高一级政权。宋朝鼎盛时期, 全国有路26处。路分置经略安抚司、运转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 分别掌管地方的军、政、刑、财。这四司互不统属, 分路不相一致, 都直接对皇帝负责, 致使地方权力大大削弱, 从而保证了中央集权。宋朝“内重外轻”的行政体制设计, 有效防止了内部分裂, 但地方长期积弱, 很难抵御外敌入侵, 江山风雨飘摇, 屈辱城下之盟, 最终亡于蒙古铁蹄。
(五)、元朝省、路、府、州、县多级制
蒙古民族以武力合并了金、西夏、南宋等政权, 沿袭各政权的旧制, 形成了多级复合型行政体制, 最复杂的可达到五级之多, 而最简单的则只有两级。在长达70年左右的征服过程中, 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以中央行政中枢—中书省分驻地方, 后由中央的派出机构转化为地方最高一级政权, 简称“行省”或“省”, 实行犬牙相入原则, 在全国设立了11行省。行省之下又划分为路、府、州、县,长官统称为达鲁花赤,拥有地方的最高裁决权,是地方的最高军政长官。基层设置社、乡、都,分别是由社长、里正、主首管理。行省制度的建立, 对调整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加强中央集权, 防止地方分裂具有重要意义, 标志着我国省制的开端。
(六)、明清的省、府、县三级制
明朝随着疆域的缩小, 行省幅员划小, 撤销路的建置, 改路为府, 行政层级也逐渐简化为省、府、县三级。明朝改革行省制度, 效仿宋朝做法, 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构, 分别掌管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