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对方不履行要怎么办

如题所述

和解协议对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处理办法: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执行和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自愿性,即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处分的原则进行协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内)都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础上或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执行和解都是无效的。
2、合法性,即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3、灵活性,即和解协议的形式灵活,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非强制性,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只能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能对该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催告、履行协议、调解或协商、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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