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技术学校得开办由谁来审批

如题所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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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9
技术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技术也分职业培训和专业培养。
民办技术学校由市或省的劳动和保障部门审批。就以前的劳动局或厅。
开展非学历教育的也可以由教育厅社招科审批。
在审批权限上,级别越高越好。主要指劳动和就业保障局厅。
有区市省三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流程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 从市行政审批大厅领取或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选择下载审批表、章程(样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

2. 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稳定可靠经费来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稳定可靠收入来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拟任校长、理(董)事会成员、财会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证明文件;
(6)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缴费证明、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需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8)经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产及来源、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文件;
(9)市内四区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的法人单位的书面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10)学校的章程与发展规划、各项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11)拟开办专业(职业、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
(12)拟开办专业(职业、工种)的设施、设备明细表。

3、受理审核
(1)受理。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出具《接收材料清单》;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① 办学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② 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③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民办学校,没有必要成立的;
④ 举办者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⑤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2)评估勘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评估和实地勘验。勘验结束后,形成《现场勘验结论报告》。经勘验不符合标准的,予以退还相关材料。
(3)决定、制发证书。现场勘验及相关材料审核符合标准的,制发批示文件,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人持《规范办学承诺书》到窗口领取办学许可证。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

4、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构代码、税务登记、收费备案和其他备案手续,并于登记(备案)手续完成后5日内将登记(备案)情况(证书复印件)报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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