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科学技术的法律是

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科学技术的法律是

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科学技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而制定的法律。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科学技术活动:
1、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2、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3、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4、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5、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6、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3、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4、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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