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问题怎样申诉?

我2000年12月退伍,2002年被安置到国土局,但国土局一直没有接收,期间找过多次,但都以时间太久不知情为由推脱,现在保障法实施了,请问该如何申诉?

可以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申诉,涉及到侵犯个人法律权益的,还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申诉来解决相关争议。

根据《兵役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退伍军人安置的问题目前是比较常见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向政府机关或者司法部门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一般可以采取行政申诉或者上访的方法办理,具体情况下,造成矛盾和纠纷的,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合法的处理。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实现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由此可见,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应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属于国家政策所调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如遇此类情形,退伍军人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如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力,退伍军人可提起要求其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归入劳动争议范围,如单位既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也不发放工资,退伍军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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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7-24
为进一步规范移交安置工作,明确各方权责,统一执行尺度,提升工作的严肃性、协同性和高效性,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改革强军战略,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和军地各级反映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离队报到接收 (一)严格报到规定。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二)加强督促提醒。部队应当加强退役士兵离队和择业观教育,联合驻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政策宣讲,使其知晓退役后的安置待遇、报到规定和违规须承担的责任。部队移交退役士兵档案时应当一并提供退役士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部队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通过告知书形式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进行督促提醒,同时函商其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告知书和函件应当包括报到规定、时限以及不按时报到退役士兵须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三)规范档案交接。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档案由军队各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按规定移交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一般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在士兵退役之日起20日内邮寄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档案移交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档案条例》有关规定,留存退役士兵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的20日内,将《退役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寄回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1-17
当时你安置的部门应该是在民政局。现在所有职能都分到了退役军人事务局。,你的这种情况应该快速到退役军收局,他们是有义务安置好你的工作,直到你上岗为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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