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移送法院审理。
一、案件到了检察院的流程
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意味着移交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标志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可以委托律师将案卷材料(嫌疑人口供、程序卷、证人证言等)阅出,同时根据案卷材料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就下一步案件事实及证据问题跟检察官沟通,确定初步辩护意见等。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程序: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案件到了检察院的流程
二、检察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2、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3、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4、有关机关移送的;
5、犯罪人自首的;
6、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三、检察院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2、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3、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4、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5、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6、受案后,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具体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