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有冲突吗?求解?

如题所述

老年代步车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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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说的是交通事故赔偿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说的是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事故应当怎么出具交警部门的手续。两者虽然看起来不相关,但是所有的交通事故赔偿都是在事故责任划分这个前提下的。如果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各当事人只能凭手中资料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这二条之间好象并没多大联系,七十六条是讲事故损失赔偿,五十条是讲事故认定。追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条能做事故认定处理吗?
有什么条件可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认定呢?

追答

事故勘察注重证据,如果不能收集到物证、人证等相关材料,就无法认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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