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6

针对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第六章专门制定了管理暂行办法。首先,对于那些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由事业单位创办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将由市财政局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该办法的实施时间是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对于在此之前已经进行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有一个过渡期。他们需要在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0日内,对已出租出借的资产和已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包括相关合同或协议,并将这些资料上报至市财政局,以便补办必要的手续和备案。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8日由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三政办〔2012〕7号印发,分总则,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收益收缴及使用,监督检查等6章3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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