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一定时效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自己明了或者应该知道他个人身体的健康状况已经有损伤的当日起1年之内,就可以向相关行政的卫生部门提交关于医疗事故异议的申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数情况下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时间期限有下面几个:
(一)、正常情况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一定时效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1年之内,就可以向相关行政的卫生部门提交关于医疗事故异议的申请。”这样看来,医疗事故的鉴定时间期效是一年,也就是刚才说到的,本人知道或者需要本人知道损伤后果出现之后的一年。假如受害者已经死亡,那么时效就变味死亡后的一年之内,就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鉴定申请;但是如果损伤的事情在很多年之后才被注意到,那么从发现之后起的一年都是有效的,不过不能大于20年,否则人民法院不对这种情况进行保护,申请鉴定也缺少实际意义。
(二)如果要进行尸检,也是有规定好的的申请期限的。在一般来说,在受害者死亡的前提下,用过尸体检查来查明死亡原由是能够实施后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先决条件。不过要考虑到尸体死亡之后保存的物理和化学的各项参数,会受到空气湿度、温度等环境影响因素,所以说考虑到这些因素就必须要规定好时间限制。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害者死亡,如果医患双方的当事人无法确定死因,以及对死因存在不同意见的,必须要在受害者死亡后的7日。需要注意的是,尸检必须有死者家人的同意和签字才能进行。而且尸检需要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的机构去进行,同理,需要医疗解剖专业的人员。接受尸体检查任务的部门以及病理技术人员同样承担了实施检查的义务。对医疗事故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允许自行邀请法医病理的专业人员参与一同尸检,或者可以选择派出代理人参与观察过程。如果发现有拒绝和拖延的情况,并且导致超过法定时效的,对死因的判断有严重影响的,所有这人都应该由拖延方承担。”这里我们还要强调一点是在进行尸检时,申请时间是不变期间,切记不可以超过时间。
(三)、如果需要再次申请技术鉴定也是有时间限制。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如果受害者以及代理人关于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不满意的,应该在接收到首次结论当日起51日之内,就对医疗部门当地的卫生部门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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