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用的是简易程序)我在一审开庭提交了录音证据光盘和根据此录音整理出来的书面材料。。。。此书面材料中的一问一答,我只是将与案件有关的对话写进了书面材料之中。。。。但是一审法官说要我将上述书面材料重新整理。。。。每一句对话都要一字不差地写进书面材料中。。。这样势必导致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加(与此案有关的录音证据有近20份),而且阅读此书面材料也很费时费力。。。。请问懂行的大侠们:法官是否有必要要求我来这样做,这是不是法官故意为难我。。。。?
看来二位大侠没有真正理解我问的核心问题。。。。我是按照庭审笔录的样式来整理的。。。。并不是每一句无关紧要的话都原封不动地写进书面材料中。。。。按照书记员的话说“要组织语言”。但是现在一审法官要我将录音资料中的每一句话,都要原封不动地写进书面材料中(甚至包括停顿部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庭审笔录岂不是也要每一句话都要记录在案?。。。。这样做的工作量也太大了。。。。这不是要折磨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