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的问题,2010年本人与公司签了合同,期未满,现离职要交违约金吗?依据是什么?

1、2010年与公司签了合同,未到期,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要赔偿5000元违约金,并且入公司不久还签了技术保密协议,(事实上我的工作我认为不存在有值得保密的东西
)我查了一下好像这是不合新的劳动法的,我想问的是具体依据新的劳动法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
2、另外公司还要我们赔年底发的奖金,在发奖金前公司让我们签了一个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在合同未满的情况下辞职,这笔奖金要如数退还给公司。没办法,只有签了,不签公司不给发这个奖金啊,似乎公司这样做也不合法,想知道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职”可能说得不准确,是我要辞职,公司要我赔违约金,我感觉不合法,知道的朋友指点指点

根据你的陈述,公司要求你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根据。你无需支付。
公司同你签订的辞职返还奖金的合同无效,你无需返还。
你只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可。三十日后就可以离职了。
如果公司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法律根据就是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你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不是要求你支付违约金。该协议明显不是你们单位的法律顾问起草的。追问

谢谢,第一个问答到点上了,第二个问还没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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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6
  下面是相关条文,希望能帮到你。
  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7-05
法律中有规定的要从法律,法律中无规定的要从约定的合同、协议。只要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基础之上的合同一般现实操作中都属于有效合同。追问

感谢,但似乎答非所问吧,我的问题法律上应该有依据的,我想知道的是哪一条。

追答

你问题没问清楚,到底是你构成了违约还是公司构成了违约?技术保密协议当初你签字了没有?你可以参照法律图书馆最新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追问

呵呵,谢谢,肯定是公司说我违约啊,想要我赔钱啊,我不想赔,想找法律依据和他们理论,保密协议肯定是签字了,不签公司不让我干,那时也不懂,但其实真没干有特别技术的东西。

追答

去劳动监察大队咨询他们也不会给你解释的这么清楚,只有找律师,委托律师才会有耐心帮你解释清楚,财富值才30.小气鬼,我问问题每次都是给别人200个财富值。合法不合法的,你都没有优势,玩儿法律有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之前你已经签了字了,无论什么内容你至少签了字了,对你不利。什么证据也没有白纸黑字清楚。

第3个回答  2012-07-05
去劳动监察部门一问,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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