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序号 活动内容
  4.1 总则
  4.1.1 根据国家《消防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4.1.2 本公司属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司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4.1.3 辖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4.1.4 凡在公司厂区内的员工、施工队、外包工、外服人员及访客人员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4.2 消防安全组织与管理职责
  4.2.1 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2 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1. 宣传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多种形式向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关于消防工作的精神、管理制度和规章;
  2. 制定和落实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书;
  3. 组织学习消防法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 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制止和处理消防违章行为;
  5. 负责本公司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
  6. 负责公司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7. 负责火灾事故的查处和上报工作;
  8.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较大贡献者和消防违章及火灾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建议;
  9. 负责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总结、防火工作月报和其他消防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工作状况,并就存在的问题或建议进行汇报。
  4.2.3 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公司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执行本部门消防工作计划和制度,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全责。
  2.结合部门情况,将消防目标分解到班组和人头,抓好落实。
  3.按照公司要求及《安全检查制度》的要求,组织防火检查,积极整改火险隐患,并及时反馈消防安全信息。
  4.维护管理好公司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保持完整好用。
  5.制造、物流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全员消防器材演练及紧急疏散演练;
  6.指定部门的义务消防员,并配合安排义务消防员参与技能培训;
  4.2.4 保安组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公司灭火器、消火栓的管理及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给整改责任部门及公司安全委员会;
  2.组织各部门员工的消防器材操作技能培训,并按照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参与各类消防演习;
  3.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全体保安队员消防作战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消防作战能力;
  4.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保安组值班人员进行考核,确认其对紧急情况的应变处理能力;
  5.本公司和相邻单位或居民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积极主动地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扑救;
  6.负责公司消防档案的编制、整理工作;
  6.协助公司安全委员会开展其它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4.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3.1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自防自救能力。
  4.3.2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本公司、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火警发生后的应变处理流程,包括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等知识和技能。
  5.消防事故案例等
  4.3.3 消防安全培训的安排:
  1.保安组负责公司每年对所有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正对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初期火灾的控制、报火警应变流程等;
  2.公司安全员负责对新进公司的员工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火灾原理、消防基础知识、火警应变流程等;
  3.对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人员(电工、电气焊接工、油库保管工、仓库保管责任人)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按照<外来人员厂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项目承包商应与公司〈施工商厂内作业安全环保协议〉,并对施工人员组织一次入厂前教育。
  5.人力资源部每年对部门经理级(含业务经理)等中层干部进行一次消防教育。
  4.4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
  4.4.1 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归属公司安全委员会领导。
  4.4.2 各部门应按照安委会的要求提报部门义务消防员的名单,由安委会负责汇总。对于员工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调整人员并报安委会更新;
  4.4.3 所有义务消防队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由安委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中提列,保安组协助消防器材方面的技能培训;
  4.5 动火作业管理
  4.5.1 厂区内动火作业包括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5.2 所有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4.6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4.6.1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管理
  1. 实行专人负责制,负责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2. 出入储存区的人员必须登记,禁止携带火种入内;
  3. 负责保管人员应建立防火档案;
  4. 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4.6.2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电器的配置规定:
  1. 不准使用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用具,所有电器均应是防爆产品,库房内敷设的线路需穿非燃性硬塑料管保护;
  2. 开关箱应安装在室外,不使用时必须拉闸断电;
  4.6.3 车间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规定:
  1. 车间使用油漆、酒精和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人负责;
  2. 负责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必备的消防专业技术;
  3.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完后应及时入库或妥善保管。
  4.6.4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部门应制定灭火、堵漏和应急疏散方案,配备防护装备、堵漏工具和灭火器具,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6.5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区域禁止使用明火,如因生产、保养、修理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按禁火区动火管理规定执行。
  4.7 电气燃气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
  4.7.1 各部门的电气燃气设备在运行、使用和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7.2 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违章使用电热设备、器具。如确需临时使用的,必须到公司安全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有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
  4.7.3 公司设备组应建立电气燃气消防档案,每月对公司的所有电气燃气设备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作必要的检测和记录,发现火险隐患,应立即整改。
  4.8 消防器材(灭火器和消火栓)
  4.8.1 所有建筑消防器材由设施管理部根据消防管理要求,在建筑物设计初期一并设计、安装;后期零散的灭火器、消火栓由公司保安组根据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置必要的标志。
  4.8.2 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只可用于消防,严禁挪作它用。
  4.8.3 公司保安组负责消防器材的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检查频率如下:
  1.各部门指定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区域的消防器材的点检,每周不少于一次;
  2.各部门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全部消防器材的检查,每两周进行一次;
  3.保安组指定员工对公司所有消防器材检查,每月进行一次。
  消防器材检查内容如下:
  1.室外消火栓及接合器是否完好可用;
  2.室内消火栓箱是否完好,箱内配置物品是否充足完好;
  3.所有灭火器是否配置到位,是否需要更换药剂或维修;
  (具体检查项目参照<消防器材点检表>)
  日常巡检中,需要检查的其它项目
  1. 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灭火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2.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3. 应急灯、防火卷帘门是否工作正常;
  4. 其他灭火器材如沙盒、沙坑等是否充足可用;
  5. 员工是否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火警应变流程
  6. 所有消防标志是否完好。
  7. 其它要求的检查项目
  4.8.4 各部门应维护管理好公司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有缺损应及时报告公司保卫组处理。
  4.9 消防设施(消防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喷淋系统、消防泵房、消防管路等)由设施管理部负责日常保养、维修、检测工作,并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4.9.1 涉及须具备资质单位维保的项目的,由设施管理部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消防维保单位对投入使用的消防系统进行检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时,应及时予以处理。
  4.9.2 涉及新增消防系统时,按照《设施管理程序》4.1、4.2文件条款的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进行初期规划及完工验收
  4.9.3 消防系统建设完工并经过验收后,土建工程师组织使用部门进行操作、保养等书面资料的移交,并组织使用部门、保安组及安委会成员进行操作和注意事项的培训。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消防管理制度》及国家、地方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9.4 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应教育员工正确使用消防系统。禁止破坏、占用、堵塞消防系统。发现消防系统异常时,应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或者设施管理部进行报告。
  4.9.5 因需要对消防系统进行维修、保养或其它原因,需要关闭或暂停消防系统使用的,设施管理部必须提前通知公司公司安委会,并经过同意,在公司内网上发布通知后,方可以关闭消防系统。
  4.10 消防档案的管理
  4.10.1 公司保安组负责建立公司的消防档案,档案的格式按照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文本格式执行。消防档案必须及时填写完整,以备公安消防部门检查。
  4.10.2 各有关部门应自行建立和保管必要的消防档案,格式由公司安委会确定。消防档案必须及时填写完整,以供公司安委会及公安消防部门检查。
  4.11 对外来施工队的消防管理按照《外来人员厂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11.1 消防安全的日常安全检查参照《安全检查制度》执行
  4.12 奖励与处罚
  4.12.1 对认真贯彻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具体标准是:
  1. 消防组织和制度健全,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得好,消防器材和设施维护管理得好,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 及时组织扑灭本部门及邻近发生的火灾,避免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
  3. 认真遵守消防法规制度,制止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4.12.2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处罚。具体标准是:
  1. 在禁火区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而动火和吸烟的;
  2. 因工作马虎损坏或故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以及将消防器材设施挪作他用的;
  3. 下班后不关灯,未切断空调等电器设备电源的;
  4. 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或强令他人违反安全规程冒险作业及无证上岗操作的。
  5. 阻挠、拒绝消防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或在火灾原因调查中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的;
  6. 对消防管理部门提出的火险隐患整改意见,无故不按时整改,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
  7. 发生火灾后隐瞒不报的;
  8. 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记录而未有记录可查的;
  9. 外来施工队不按规定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书的。
  处罚的方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罚款、公开通报批评,直至解聘。
  发生重大、特大火灾或严重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另作严肃处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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