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津贴2020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将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办法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一)分娩人员申报生育津贴需提供: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异地分娩的须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材料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诊断证明书》另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朝阳区医保中心生育津贴申报须知(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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