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聘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分为下列两类:
  (一)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有偿服务的企业。
  (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组织招聘,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业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保安人员的招聘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
  星级宾馆饭店、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其他确需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未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需使用保安人员的,应当向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聘用。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安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必须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或者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申请,经地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报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许可证》,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
  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申请,报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内部保安服务组织不得对外提供保安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由自治区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第八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因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服务项目和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当按设立程序申请换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因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按设立程序申请换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第九条 保安服务组织停止、撤销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缴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第十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为18至45周岁,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第十一条 招聘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军队、武警部队的复员退伍军人。
  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经其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
  保安服务组织正式聘用以及辞退保安人员,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取得保安人员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执勤。
  在岗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保安业务培训。第十三条 对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校或者有条件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进行。
  保安人员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第十四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招聘保安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第三章 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的职责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维护客户或者本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教育、管理保安人员,维护保安人员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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