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3.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税应纳税额。
(五)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税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或未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境内、查账、高新、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