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务公开及任期审计问题由那些部门管理督办

如题所述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规定:
  1.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2.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农经站或农经管理站)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根据以上制度规定,农村财务公开及任期审计问题应由乡镇农经站督办。就是说,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部门是【乡镇农经站】。
  但就目前各省市县的实际操作看,农村财务管理是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理,该机构绝大多数设在乡镇农经站或乡镇财政所(财政办公室)。代理机构人员可以是农经站和财政所人员,也可以是乡镇机关干部以外的有会计上岗资格的人员;代理机构代理记账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不排除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甚至也可能有假账、错账、贪污腐败等现象发生。因此,对村(居)干部的任期(离任)审计,一般由应乡镇农经站牵头,乡镇纪检、监察、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助办理;有的乡镇以党委或政府名义单独发文组成农村财务管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审计工作组,具体负责审计事项,结果报审计领导小组定夺后再上报像镇党委、政府。

  附1:【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0]4号)【摘要】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在尊重历史和现实、坚持现有工作格局不变的基础上,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完善制度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前提。要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要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级资金,要纳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严格监督使用。
  附2:【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摘要】
  一、总 则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以上供参考,各省市县有各省市县的具体规定,但对农村财务管理的总要求是一致的。那就是:【村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乡镇财务指导、财务监督】
  祝心想事成,快快乐乐每一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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