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辞职期间公司能否提前办理离职手续?需要补偿吗?依据是什么?

2012年5月7日,员工小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离职日期6月6日),在递交辞职报告时说“希望尽快离职”。公司在5月12日已找到接手人员并通知小杨可以办离职手续离职。公司需要补偿离职员工吗?

员工在辞职期间公司是不能直接要求员工提前办离职手续的,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未经员工同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给予补偿的。如果员工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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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办理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从立法上赋予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因而,对相对人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因而法律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减轻或者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提前30天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30天未满,劳动者不能擅自离职,但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不需要补偿。
劳动法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只要双方达成一致,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时间等待问题。
职工无理由提出离职后,只要在一个月内,单位没有回应,第31天,职工可以无条件离开,这是给职工离职的一个权力,如果在此期间双方达成一致,且协商好离职交接时间,这就是适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不管怎么样,是职工提出离职在先,且没有法定单位赔偿理由,单位没有补偿义务。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7-02
公司无需补偿。因为劳动者是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申请,法律规定了劳动者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劳动者,公司同意劳动者的辞职申请。由于劳动者依法提前30日辞职,所以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是劳动者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公司是否应该补偿劳动者,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有关,但绝对与公司提前通知劳动者“公司同意劳动者辞职”无关。
第4个回答  2012-07-02
协商一致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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